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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价高到也算违法?FMC新规改变海运谈判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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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 小时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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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(FMC)明确新规:如果船公司给出的运价高得明显脱离市场,不像正常报价,船公司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作没有认真协商、是变相拒绝交易的证据。

过去很多货主、进口商、出口商和货代遇到的问题,是船司给出一个根本做不成的价格,拖着不报价、不确认、不安排舱位。表面上虽然没有拒绝,实际上交易无法继续推进。

如今,FMC已经把这种情况纳入审查范围。

在处理争议时,FMC现在可以把“报价离谱、不像善意谈判”的行为,当成判断船公司是否在不合理拒绝交易或协商的证据之一。所以,如果船公司开出一个根本无法合理解释的超高运价,和直接拒绝交易并没有区别。

什么叫恶意拒绝交易,FMC新增什么判断标准?

这条规则适用的范围是集装箱货,审查对象是ocean common carrier,也就是远洋公共承运人。规则适用于企业主动提出的投诉,也适用于FMC自行发起的案件。

出口商、进口商、货代和货主都可能成为主张权利的一方。审查的重点是船公司是否不合理地拒绝提供舱位

首先要分清两类情况:

第一类,是双方已经谈成,甚至已经确认订舱,但船公司后来又不让货走
这类问题属于“拒绝提供可用舱位”,也就是交易已经成立之后的履行问题。FMC列举包括:临时取消航次却没有充分提前通知、已确认订舱后又迟延通知变更、给出的装货或提货时间明显不足,导致货物实际无法出运。

第二类,是“恶意拒绝交易”。更准确地说,FMC针对的是不合理拒绝交易或协商
这类问题发生在谈判阶段,也就是双方还没有真正谈成时,船公司就已经把客户挡在交易之外。FMC对“vessel space accommodations”的定义,不只包括船上的舱位,也包括完成订舱或取得舱位所必需的服务。因此,不回复、不提供有效报价、不提供真正可执行的订舱条件,或者让客户实际上无法进入订舱流程,都属于“恶意拒绝交易”。

FMC这次新增的判断标准受到广泛关注,就是因为它将此种“恶意拒绝交易”的行为明确写进规范内。

高额运费达到什么程度,可能被视为恶意拒绝交易的证据?

FMC没有给市场统一上限,只是允许在案件中,把报价是否失真,作为判断对方是否在友善谈判的判断因素之一。

对企业来说,现在只要能把同时间、同航线、同箱型、同服务条件下的市场报价、历史报价和对方报价拉出来对照,再结合对方是否及时回复、是否愿意解释、是否提供替代方案、是否持续把你的货排除在外,就能作为证据提交。

不过,FMC在具体裁决里仍然要看整体情况,还要看其他相关因素。FMC还会看船公司是否遵循其出口政策、是否进行了善意协商、拒绝是否基于正当运输因素等等。

所谓“正当运输因素”,FMC给过定义,重点是船舶运营层面的客观因素,例如:

船舶安全与稳性、天气相关排班问题,以及其他超出船公司控制、且并非合理可预见的运营因素。反过来说,若某个问题本来就是可预见的,船公司不能简单把它当成挡箭牌,如果运输因素是合理可预见的,承运人有责任寻找替代路径并尽量减轻影响

船公司现在多一份书面留痕义务

FMC要求相关船公司每年3月1日前都要提交一份documented export policy

文件要覆盖美国出口业务,并包含:定价策略、提供哪些服务、设备配置策略、服务市场描述;如适用,还应说明 blank sailing 或其他班期扰动会如何影响接货、sweeper vessel 的使用规则,以及拒绝提供舱位时会给客户什么替代救济或协助。

FMC以后还可以对照它自己事先报备的出口政策,看实际做法是不是偏离书面策略。

不过,文件不是公开数据库,原则上不会在FMC外部流转,也不会因FOIA申请公开;但如果与行政或司法程序有关,则可以在相关程序中披露。普通市场参与者不能像查运价表一样直接去要。

对进口商、出口商、货代、货主有何影响?

美国出口商来说,这条规则最有价值。因为 documented export policy 就是围绕美国出口业务设计的,以后如果出口商要主张“船公司系统性排除出口货”“嘴上说没舱,实际上把出口货让给更赚钱的货”“给出的报价根本没有成交可能”,有效证据的范围比以前多。

进口商来说,规则同样能用。因为FMC对“vessel space accommodations”的定义,不只覆盖出口,也覆盖美国进口场景;它既包括进出口美国的集装箱舱位,也包括取得这些舱位所必需的订舱或接入服务。也就是说,只要问题出在“你根本进不了正常订舱和协商流程”,进口商一样可以用这条规则。

货代和货主来说,最重要的是先分清问题性质。如果争议核心是收费,例如 detention、demurrage 或其他 carrier-assessed charges,那么更适合走 FMC 的 charge complaint;如果问题核心是对方不给谈,那才是 refusal to dealrefusal to provide space 的范围。

货主证据怎么留保留?

第一,保留完整时间线。什么时候询价、什么时候申请订舱、什么时候被取消、什么时候收到替代报价、什么时候被要求改走高价方案,都要完整保存。

第二,保留市场对照。既然规则里写的是“高到不能算善意报价”,那就必须有参照物。保留同一时期、同一航线、同一箱型、同类服务条件下的市场价、历史合同价和其他承运人的可成交报价。

第三,保留对方是否善意协商的证据。善意协商不仅看价格,也会看客户服务是否到位,例如有没有给客户有效联络渠道、是否及时提供费率报价。

第四,保留损失证据。FMC官网写明,任何人都可以提起 formal complaint;如果要主张 reparations,必须在被主张违法行为发生后三年内提出。真正能拿来索赔的,是实际损失,因此改单成本、被迫改走更高价线路的额外运费、滞期导致的违约损失、库存断供造成的可证明损失,都应该整理。

真出事了,应该货主可以找谁求助?

如果问题刚发生、双方还存在协调空间,可以先找 CADRS。这是FMC的 Consumer Affair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,属于免费、非正式、以协调为主的渠道。

如果索赔金额在 5万美元以下,可以走 small claims complaint

如果金额更高,或者要处理的是更完整的法律责任问题,就走 formal complaint。FMC官网明确写明,formal complaint 可以由任何人提出;如果要求 reparations,必须在三年内提出。

如果争议核心是船公司收了不合规收费,而不是拒绝交易本身,则应考虑 charge complaint。FMC官网说明,这类投诉由 BEIC 调查,最终可能要求承运人退款或免除不合规费用。 (fmc.gov

现有案例

在 OJ Commerce v. Hamburg Süd 一案中,FMC在2024年认定,货主发出准备向FMC提案的通知后,Hamburg Süd 停止按现有服务合同继续给舱,同时拒绝续签下一年度合同,构成了不合理拒绝交易。FMC还认定,对方没有对货主的提议给予善意考虑;最终委员会裁定赔偿总额为 17,563,806.14 美元,并支持双倍赔偿与“knowing and willful”相联系。

另一例是 Way Interglobal v. Shenzhen Unifelix。FMC在2024年的初步裁决中认定,对方在收款后不按约放柜、拒绝按原约定把集装箱送到印第安纳仓库,并试图单方面改运输条款,构成了 §41104(a)(10) 下的 refusal to deal。该案裁定的 reparations 为 326,062.50 美元。

因此,对美国出口商、进口商、货代和货主来说,今后遇到离谱报价、拒绝沟通、系统性排除、班期或订舱变更、缺乏替代方案、与自身出口政策不一致都能作为求偿证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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